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贮存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 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3.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化学危险品按GB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爆炸品;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6.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7.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9.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二、危险化学品贮存地点要求
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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